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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和新春 与法同行:普法进行时(一)

发布时间:2022-01-26 浏览次数:



前言

 为进一步提升依法治企能力和水平,增强全体职工法治意识,木材集团积极开展“祥和新春,与法同行”专题普法活动,不断增强职工法治观念,使尊法守法成为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

 本次的普法主题是民法典,让我们重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77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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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完善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将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规定胎儿有权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时间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紧急情况下被监护人无人照料的,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六、民事权利的保护——新增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支付扶养费、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九、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十、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十二、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绿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十三、征用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十四、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十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六、增加规定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十七、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十八、完善担保物权的规定,主要有:


(一)扩大了可质押财产范围,取消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


(二)统一了动产抵押的设立及特殊效力规则;


(三)先租后抵,需转移占有才能对抗抵押权——明确在先设立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的前提为,租赁物已转移占有;


(四)肯定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五)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六)统一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七)明确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八)新增抵押物价款债权人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规定;


(九)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同时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十九、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预约合同,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二十、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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