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提高业绩,定向招收领导干部亲属到银行工作,通过亲属关系拉到更多公款存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存储公款,为在商业银行工作的配偶、子女等亲属揽储提供帮助,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因此获得银行的高额绩效奖金,能否作为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一种观点认为,因该奖励系直接给予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等亲属,而非领导干部本人,不属于其本人违纪所得,因此不能作为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可以让相关人员主动登记上交。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领导干部亲属获取的奖金奖励与领导干部违纪行为具有直接、必然因果关系,可以作为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类似情形,若对高额的奖励奖金不予收缴,违纪行为的经济惩罚性无从体现。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领导干部亲属因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单位奖励,应当作为违纪所得予以收缴。理由如下:
第一,违纪所得并不要求违纪行为人所有。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谓“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是指党员通过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财产以及可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该规定并未要求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是违纪行为人本人获得,即并未对利益归属作出明确要求。而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就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该利益一般归属于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而非领导干部本人。
第二,违纪行为与奖金奖励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领导干部对其违规存储公款为在商业银行工作的亲属揽储提供帮助后,该亲属会获得单位奖金奖励是明知的,其违纪行为的目的也是为了帮助亲属谋取利益。因此,违纪行为与亲属获得的奖金奖励之间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该奖金奖励可以认定为违纪所得。如某市国土局原党组成员、市土地收储中心原主任陈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存储公款,为其在商业银行工作的女儿完成4亿元揽储任务。后陈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女儿因陈某违纪行为获得的近百万元绩效奖励被收缴。
第三,相关人员不得因他人违纪行为获取利益。亲属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为其揽储提供帮助是明知的,对其因此能够获取高额奖励也是明知的,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积极追求该奖金奖励。如果不对通过违纪行为直接获取的经济利益进行收缴,则会出现他人因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获取经济利益这一结果,难以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参考民法关于善意取得的制度规定,对于将赃款赃物赠送他人的,被赠送人也无法获取财物所有权。因此,亲属不能因领导干部违纪行为获取利益。
第四,经济上的制裁能够有效斩断相关利益链。执纪执法实践中,亲属通过领导干部违规揽储行为获得经济利益较为普遍,有的甚至获得巨额经济利益。利用公款存储谋私逐利,正成为利益输送新手法,要斩断相关利益链,破解“潜规则”,必须从经济上予以制裁。否则,银行系统将精力放在拉关系上,容易引发恶性竞争、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领导干部也容易出现违规存储公款为亲属揽储提供帮助,再通过亲属收受“好处费”,以“合法合规获取奖金奖励”掩盖实际收受“好处费”的事实。
第五,相关人员主动登记上交没有依据。主动登记上交一般是指被审查党员承认其所持有的特定款物是违规收受他人的,因时间久远、记忆模糊等原因,导致仅有被审查人单方交代,缺少客观证据印证。此类事实不能作为处分依据,相关财物不能作为违纪所得,但可以据此对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相关财物由党员主动登记上交。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存储公款为亲属揽储提供帮助时,处理处置的是该领导干部而非其亲属,让其亲属主动登记上交财物没有依据。若不能作为违纪所得收缴,在该亲属坚持不交的情况下,无法对高额奖金奖励进行收缴。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王亚玲 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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